关于遗体和骨灰的法律地位问题
1、遗体和骨灰的法律性质:遗体和骨灰是亲属对死者追思亲情、寄托感情的不可替代的特殊的“物”,因而遗体和骨灰的所有权属死者的亲属所有,同样具有不可侵犯性。
2、遗体和骨灰的处分权:遗体和骨灰的处分权从属于遗体和骨灰的所有权。有主遗体和骨灰的处分权属于亲属,依次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然后才是次一级的亲属。无主遗体和骨灰由当地公安或政府部门派人处分。在这里处分权是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对尸体的处分权,而不能超越。 殡仪馆因教学需要做防腐药液的注射、损伤尸体外表的缝补等,所使用的必须是无名遗体。
3、侵犯尸体罪:是指恶意地侵犯尸体所构成的刑事犯罪。1997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增加了“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对身体采用毁坏、玷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为。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所谓盗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从而使他人丧失对身体的占有。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有关的法律条文解释说:“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盗窃尸体,至于自己实力支配下的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损毁、图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尊严或者损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盗窃尸遗体身上的财物、盗墓等行为虽然也是盗窃尸体,但它们另外还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加以制约,前者属于盗窃财物罪,后者属盗墓罪。
4、无意损毁遗体和骨灰。是指殡仪馆因管理不善而发生的遗体或骨灰被损坏,或搬运时不慎碰撞等。
5、无名尸体的处理及骨灰的保存。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验尸后,签署意见才能火化,骨灰一般保存半年左右,也有保存数年乃至更长时间,这一方面国内并无统一规定,各殡仪馆可以根据本地习惯和本馆存放条件自行决定。家属找来领取骨灰时,应要求家属缴纳火化等费用。